学生考勤及请销假制度
浙交院〔2020〕79 号
第九条之(三)
公假:学生参加校内、外活动与比赛,或承担学校委派的工作任务(毕业班学生到应聘单位面试) 而不能正常参加上课、实习、实训的,视为公假;学生参加校内、外活动与比赛或参加所在学生组织活动而不能正常参加早晚自习、晨跑的,应事先请公假。
第十条之(七)
需请公假的,由主办单位负责人签字或盖章,并由二级学院分管学生工作领导认定后准假;或由各学生组织负责办理,按管理权限由二级学院团委或校团委认定后准假,公假应严格控制,严禁弄虚作假,虚开公假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。